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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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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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19世纪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哲学家,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中若干未解决的问题》(1844年)、《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被翻译为“密尔”,如1982年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的《代议制政府》的作者的翻译就是“密尔”。詹姆士·穆勒的儿子,受过其父的严格教育,在17岁时进入不列颠东印度公司,一直到1858年。他一生以新闻记者和作家的身份写了不少著作。约翰·穆勒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后继者。他把实证主义思想最早从欧洲大陆传播到英国,并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相结合。在哲学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论自由》(1859)。

他一生以新闻记者和作家的身份写了不少著作。其心理学思想散见于《逻辑学体系》(A System of Logic, 1843)、《对汉密尔敦的审查》(Examinations of Sir William Hamilton's Philosophy, 1865)和《对詹姆士·穆勒心理学的诠释》(1869)等,最后这部著作是他和贝因等合著的。约翰·穆勒认为心理学应该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它的任务是发现各种心理状态间的规律。同时他还指出心理学应从心理现象自身出发进行研究,不必借助于生理学。这种言论从其实质来说,是反对从唯物论出发研究心理的生理基础。约翰·穆勒为了补救他父亲的心理力学中机械性的缺陷,提出了“化学心理学”这一思想,认为有些观念的联合好象氢和氧化合成水一样,水具有新的性质,这种性质无论在氢或氧中都是没有的,它是由氢和氧的化合物形成的新品质。他还认为由观念的联合而形成的新品质不能由原先观念的性质来预知,而必须通过实际经验才可以认识到。他从“心理混合”改为“心理化合”,用心理化学代替心理力学,这种看法似乎比较符合于心理事实。1865年约翰·穆勒提出了四条联想律,即类似律、接近律、多次律和不可分律。其中删去了1843年他所提出的强度律。约翰·穆勒和他父亲詹姆士·穆勒一样都属于唯心论的联想主义心理学家,但他反对心理力学、倡导心理化学,强调心理学的独立性,强调联想的主动性和联想律的共同基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进步意义的。

穆勒简介纠错或补充

  • 一个人表现卤莽、刚愎、自高自大,不能在适中的生活资料下生活,不能约束自己免于有害的放纵,追求兽性的快乐而牺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乐一——样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们对他有较少的良好观感;而他对于这点是没有权利来抱怨的,除非他以特殊优越的社会关系赢得他们的好感,从而具备资格博取他们的有益效劳,而不受他自身缺点的影响。
  • 若谓真理只因其为真理便具有什么固有的力量,能够抵抗错误,能够面临监狱和炮烙而挺占优胜,这乃是一种空洞无根的情操。须知人们之热心于真理并不胜于他们之往往热心于错误,而一使用到足量的法律的或甚至仅仅社会的惩罚,一般说来对二者便都能成功地制止其宣传。真理所享有的真正优越之处乃在这里:一个意见只要是真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过迫害,直至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
  • 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人类若彼此容忍各自按照自己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个人都按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